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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推动依法保护和利用气候资源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10-10

 

近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表决通过,对于云南省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实现经济建设和生态文明谐调发展,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殷殷嘱托,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强调,从云南省气候资源现状出发,着力建立健全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体制、机制,完善气候资源保护措施,加强重大规划、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使云南省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生态环境更美好,气候资源利用更有效。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气候资源探测站(网)建设,为气候资源监测评估提供必要保障;加强森林、江河、湖泊、湿地、草地等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改善气候环境;组织农业农村等部门做好精细化农业气候区划、农业气象灾害防御、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等工作;鼓励引导有关市场主体合理开发利用雨雪景观、云雾景观、物候景观和避暑、御寒、康养等气候资源,发展旅游度假、健康养老等产业。

《条例》明确,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重大规划、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强调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目录,把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作为目录中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立项审查的内容,能够真正发挥气候可行性论证基础性和前瞻性作用,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条例》的颁发和实施必将进一步推动云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发挥气候资源在云南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云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