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解读发布机构:中国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19日 2022年07月19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解读《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更加有效规范我国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工作,中国气象局会同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组织修订了《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2年6月,中国气象局局长庄国泰、国家安全部部长陈文清、国家保密局局长李兆宗联合签署中国气象局 国家安全部 国家保密局第 40号令,公布了《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自2007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不断深化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于2016年2月印发了《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了“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从事气象活动初审”。2018年,国务院又启动了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明确凡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的清理要求,其中涉及《办法》两项证明事项。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上述各项要求,确保改革于法有据,中国气象局会同国家安全部和国家保密局启动了《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二、修订过程

中国气象局于2016年4月启动了《办法》修订,形成了《办法》(修订初稿),先后征求了部门内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中央编办、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等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了吸收采纳。2017年,中国气象局召开了《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修订专家论证会,邀请了行政相对人、有关部委专家和高校法学教授对《办法》的修改内容进行了论证。2018-2020年,结合国办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有关要求,中国气象局进一步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再次广泛征求和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期间又多次征求国家安全部和国家保密局意见,形成了《办法》(修订送审稿)。2022年6月,中国气象局局长庄国泰、国家安全部部长陈文清、国家保密局局长李兆宗联合签署中国气象局 国家安全部 国家保密局第 40号令,公布了《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三、修订内容

《办法》主要从三个方面做了修改。

一是落实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要求,针对已取消的两项证明事项,此次修订删除了对应的申请材料即原《办法》第八条的“项目经费来源证明”和“有关部门相应的批准文件”,并对申请条件做了完善。

二是调整涉外气象探测活动行政审批流程,取消了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初审环节,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直接受理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有关要求,做好涉外气象探测站(点)设立的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工作;同时取消了经批准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备案要求。

三是对涉外气象探测资料的汇交和获取、使用气象资料以及涉密资料的提供等活动进行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