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解读发布机构:法规处
发布日期: 2023年9月25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云南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解读

解读《云南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近日,云南省气象局印发了《云南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云气规发〔20231号),以下简称《云南基准》,现对该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建立健全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年-2025年)》中提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对外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22〕2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1号)均对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提出明确要求。为明晰行政裁量权边界,确保云南省气象部门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提高云南气象依法行政水平,亟需依法统一规范《云南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同时参照中国气象局《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云南省气象局结合云南气象工作实际,制定了《云南基准》。

二、主要内容

1.《云南基准》主要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和处罚裁量权标准五个部分。

2.关于违法行为:《云南基准)》与中国气象局《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气规发〔2022〕1号)保持一致,将气象行政处罚事项分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雷电防护管理”“升放气球管理”“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气象数据管理”“涉外气象探测管理”“其他”共7类。根据《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云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十四条和《云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在中国气象局《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9项违法行为的基础上,增加“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未按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发布预警信息”“编造或者传播有关重大气象灾害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未开展论证,擅自施工建设”“未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情况如实记录并存档备案”四项违法行为。共梳理出气象行政违法行为73项。

3.关于处罚依据:《云南基准》在中国气象局《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列出处罚依据的基础上,根据《云南省气象条例》《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云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等3部省级地方性法规和《云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云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等2部省政府规章所规定的罚则内容,在不与上位法冲突的前提下,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出具虚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4项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中补充增加了云南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4.关于裁量标准:云南基准》将气象违法行为的情形分为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四个等级,针对每种违法行为在实践中的具体情况,作了二至四个等级的划分。在描述违法情形时,综合考虑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及主观恶性的大小、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的规模或涉及的区域大小、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了违法情形和对应的处罚裁量标准。在处罚裁量标准中既设定了情节轻微不予处罚,也设定了情节严重顶格处罚的裁量,对适用“减免责”的违法行为及违法情形也进行了明确,供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中适用,规范了云南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