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解读发布机构:政策法规处
发布日期: 2025年7月27日 2025年7月27日 文号:云气规发〔2025〕1号
效用状态:有效

《云南省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目录》政策解读

近日,云南省气象局印发了《云南省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目录》(云气规发〔2025〕1号,以下简称《目录》)。为便于各州(市)、各部门、各相关单位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目录》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一)落实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

《云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9月28日颁布,其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目录。”出台《目录》是履行《条例》赋予的法定职责、细化论证范围、完善我省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

(二)应对气候变化、保障安全的迫切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云南发展,要求云南“努力在建设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上不断取得新进展,谱写好中国梦的云南篇章”。当前,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频发,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构成严重威胁。2024年广东梅州、陕西商洛等地因极端天气影响导致高速公路塌方、大桥垮塌等灾害,教训深刻。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可从源头上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不利影响,保障公共安全。

(三)统一执行标准、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求

此前,由于全省缺乏统一的目录,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州(市)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执行政策不一致,给投资主体带来困扰。出台全省统一的《目录》,有利于给投资主体清晰明确的预期,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是推进美丽云南建设的重要举措。

二、主要内容

《目录》明确了在我省范围内,应当依法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范围,涵盖8个行业领域、29个类别:

(一)国土空间规划方面

包括省、州(市)、县(市、区)编制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区域或流域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二)水利工程方面

主要指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确定为Ⅰ级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三)能源项目方面

涵盖单站总装机容量300兆瓦以上的水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采用超高压及以上参数的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150兆瓦及以上或变电站电压等级220千伏及以上的风能发电项目、安装光伏组件标称功率之和大于30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由国务院核准的核电站。此外,还包括±500千伏及以上直流、500千伏及以上交流输变电工程,以及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和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输油输气管网、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

(四)交通基础设施方面

包括设计速度250公里/小时及以上的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客货共线一级铁路,以及满足列车牵引质量8000吨及以上、轴重为27吨及以上、在至少150公里线路区段上年运量大于4000万吨三项条件中两项的重载铁路,新建高速公路,多孔跨径超过1000米或单孔跨径超过150米的特大桥,新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以及各类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五)信息产业方面

主要指跨境、跨省(区)或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通信设备工程、通信机房与通信枢纽工程、通信线路工程。

(六)原材料方面

包括年产200万吨矿石或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露天铁矿开发项目、年产1000万吨矿岩或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露天铁矿开发项目、年产100万吨矿石或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地下铁矿开发项目,黄金采选矿项目,以及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煤制烯烃、煤制对二甲苯(PX)等项目。

(七)大型建(构)筑物方面

包括高度超过150米的建(构)筑物、单跨跨度30米及以上且高度大于50米的大跨度建筑,以及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

(八)社会事业方面

包括总占地面积600亩及以上或总投资15亿元及以上的主题公园,以及明确空间边界面积在5平方公里及以上的旅游建设项目。

三、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一)关于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适用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建审改组〔2020〕1号),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各类经济开发园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已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进入该区域的单个建设项目原则上直接使用区域评估成果,不再单独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这一规定有效避免了重复论证,降低了市场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性质

气候可行性论证属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的“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不是行政审批事项,也不是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建设单位可自行组织或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专业机构开展论证,编制报告并通过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专家评审即可,不会对项目审批进度造成额外影响,有利于保障项目建设时序。

(三)关于目录实施的统一性

《目录》在全省范围内统一适用,不分地域、不分行业,为各类投资主体提供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各州(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统一标准执行,避免因政策不一致对营商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同时,气候可行性论证服务未设定资质限制,具备技术能力的单位均可开展,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四)关于技术标准的适用

《目录》中所引用的各项技术标准,如遇新标准发布,按新标准的规定执行,确保目录内容的时效性和科学性。

四、实施要求

(一)同步开展论证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和设计阶段同步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编制及评审工作。对于气候条件对项目选址和设计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提前开展论证,确保论证成果能够及时应用于项目决策,避免因论证滞后影响项目进度。

(二)严格专家评审

《目录》所列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通过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专家评审。评审重点包括论证依据的充分性、技术方法的科学性、结论的可靠性等,确保论证质量。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项目建设、运营单位落实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意见建议,有效防范和化解气象灾害风险,保障项目建设和运营安全。对未按要求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或未落实论证建议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