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维护公共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云南省气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的规定,凡被确定为防雷安全重点监管单位,应做好本单位防雷安全工作,认真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一、重点单位范围: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雷电易发区内的旅游景点。
二、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防雷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组织防雷装置日常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所属建筑、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检测由你单位委托具有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确保防雷装置的有效性,检测记录完整准确,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五、对所属建筑、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定期检测不合格的,应在二个月内及时整改完毕,保证整改使用的防雷装置、材料等符合防雷技术标准。
六、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雷电灾害应急演练。
七、确定本单位防雷安全责任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防雷安全管理工作。
八、建立本单位防雷管理档案,确定防雷安全重点部位、设置,张贴防雷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九、组织员工进行防雷安全知识培训,学习和履行防雷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