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公告
第一条 为加强文山州气象局政务信息公开、局务公开和宣传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公开和发布信息的保密性、真实性和严肃性,根据《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云南省气象局宣传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文山州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气象工作信息,是指党务、政务、局务公开的信息和在报刊、杂志、网站、《云南气象要情》《文山气象工作信息》上发表的气象工作信息、气象资料信息和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代表单位发表的言论信息。个人在有关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论著不属于本制度所指的气象工作信息。
气象台制作发布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不属于本制度所指的气象工作信息,其发布审核,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单位另行制定发布审核制度。
第三条 文山州气象工作信息发布实行审核制度。州气象局成立气象工作信息发布审核小组,具体负责拟发布气象信息的审核工作。审核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局领导
成员:办公室主任,人事科科长,业务科科长,计财科科长
第四条 党务、政务、局务公开信息的审核。
1.党务、政务、局务公开信息的审核按照“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进行审核。
2.事项公开部门(单位)填写《文山州气象局党务、政务、重大事项公开审批表》,由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填写保密性审查意见,报局分管领导批示后送办公室。
3.办公室将批准公开的内容进行编辑并放到相关载体上公开。
第五条 工作信息宣传的审核。
1.在报刊、杂志、网站、《云南气象要情》《文山气象工作信息》上宣传的气象工作信息、气象资料信息和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代表单位发表的言论信息由办公室审核。
2.各单位拟在报刊、杂志、网站上投稿发表的气象工作信息和公布的气象资料信息应先报送州局办公室,由办公室填写《文山州气象局工作信息公开发布审批表》办理审批。一般工作信息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即可发布,重要信息应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发布。
3.《文山气象工作信息》由办公室主任负责编审。
第六条 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
(一)保密审查内容包括:
1.公文制发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3.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二)保密审查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
2.《气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
3.文件材料标识的秘密等级;
(三)保密审查程序:
1.公文制发时的保密审查
(1)承办人起草公文时提出初步意见,如涉密则按定密规定程序确定秘密等级,如不涉密则确定能否公开。
(2)承办单位提出审核意见,会签领导(或单位)提出会签意见。
(3)局主要领导审定并签发。
2.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1)信息产生单位初审;
(2)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复审;
(3)主管信息公开的领导审批。
3.一般工作信息宣传的保密性审查,由办公室审定。
第七条 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需要气象部门提供相关气象资料时,应出具单位证明和办事员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单位证明上注明保证不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上网发布或转借他人,方可提供。
第八条 文山州气象局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气象局办理新闻发布会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日常采访气象工作,由气象新闻发言人代表单位发布新闻消息和接受采访。非气象新闻发言人未经委托不得代表单位发布新闻消息和接受媒体采访,不得以单位名义擅自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上发表与单位工作有关的言论。指定的新闻发言人不在单位时,视媒体采访内容,可以委托熟悉该工作内容的人员代为接受采访。
第九条 文山州气象局原则上不接受外地新闻媒体采访。本地新闻媒体需要到文山州气象局采访时,应事先与办公室联系,并出示记者证(或采访介绍信),说明拟采访内容,由办公室联系和通知相关单位和新闻发言人接受采访。
第十条 相关单位和人员在接到采访通知后,应对访谈内容进行必要的准备,拟出访谈提纲,涉及到单位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事项和社会敏感性问题的,应先将访谈提纲报审核小组审核。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