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各县(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内设机构,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机构:
为规范全州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机构管理,提高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监管质量和水平,现将《文山州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文山州气象局
2024年4月28日
文山州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以下简称防雷检测)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文山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防雷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从业规范
第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并按照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开展检测。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检测,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防雷检测资质证只限于本检测单位使用,不得委托或授权其他法人单位或组织使用,不得有资质挂靠、出租和出借等行为。
检测机构不得将现场检测通过劳务外包、挂靠等形式交由其它机构或个人进行,也不得根据其它机构或个人现场检测的数据出具防雷检测报告。
第六条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有检测机构的现场检测人员、审(校)核人员、技术负责人签名,并由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授权人签发。
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检测报告应当列明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型号、出厂编号及检定、校准有效期。
第七条 从事防雷检测活动的人员应当属于检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并与检测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且具有检测项目所需的防雷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检测机构防雷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测机构兼职从业。
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开展检测活动,应当由2名以上本检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检测,检测人员应向被检测单位出示身份证、工作证等材料并签字确认,严禁假冒他人开展检测或者签署检测报告等行为。
第八条 检测机构在文山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检测活动,应当在开展检测活动前至少3个工作日向检测地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报送检测项目清单,告知拟开展检测活动的时间、地点、人员、设备等信息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检测人员应与检测机构向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的“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中的检测人员一致或证明具备相应检测能力。
第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全国防雷减灾管理平台年度报告上传、相关数据录入、资料更新等工作,确保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现“数字化”监管。
第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诚信原则,根据现场检测实际情况填写检测数据和相关信息,确保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和检测结果真实、客观、准确,并对检测数据、结果负责。
检测机构应当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归档留存,检测机构在文山州行政区域的分支机构应当将原始记录和报告在分支机构住所及总公司各留存一份。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测报告:
(一)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二)违反国家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数据的;
(四)适用错误或失效的技术标准、规范的;
(五)检测结论不明确、不全面或错误的。
(六)其它导致检测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
对不实检测报告,应当由检测机构在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下责令限期整改,按规定的检测规范或方法重新进行检测,并出具防雷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不得弄虚作假,出具虚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
(一)未到现场进行检测或现场检测情况与出具的防雷检测报告严重不符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防雷检测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测条件的;
(四)伪造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技术负责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五)由非检测机构人员检测的;
(六)出具的防雷检测报告上签字的检测人员与现场实际检测人员不一致的。
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活动中发现雷电防护装置不合格或者存在防雷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被检测单位反馈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当主动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监管,及早介入规范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降低检测机构复检及违法风险,减轻检测机构负担,优化防雷检测市场营商环境。
第十五条 开展监督检查时,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一名以上防雷检测技术专家协助检查。
第十六条 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或检测项目所在场所,检查相关仪器设备、检测合同、存储工具,查阅、复制检测报告、检测方案、原始检测记录、劳动合同、社保记录、销售凭证、账簿等有关单据、文件、记录、业务档案、信息数据等资料,通过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监督检查过程;
(三)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要求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并将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和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州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依据文山州辖区内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活动信用情况建立“黑白名单”管理制度,积极鼓励引导检测机构诚信经营。
第十八条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处理或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但无需追究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情形的,可以采用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予以处理。拒不整改的,由州级气象主管机构向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同时由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向社会进行公布并抄送同级安全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雷电灾害防范意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文山州气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