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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办事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10



BSZN-00015400500001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办事指南








                    

昭通市气象局

2022-03-30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活动审批办事指南


一、事项编码

00015400500001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前述气球不包括热气球、系留式观光气球等载人气球。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6号令)。

五、受理机构

云南省昭通市气象局。

六、决定机构

云南省昭通市气象局。

七、办理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申请条件

1.具有升放气球资质证;

2.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申请;

3.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2天申请;

4.升放气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要求。

5. 升放时间、地点不得与所在辖区低空、慢速、小型飞行器相关管制要求冲突。

同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人具备相应申请条件;

3.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4. 升放环境、升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符合升放要求;

5. 升放地点、升放期间符合辖区相应的低空、慢速、小型飞行器管制措施。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人不具备相应申请条件;

3.申请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

4.升放环境、升放期间的气象条件不符合升放要求。

5.升放地点、升放期间与辖区相应的低空、慢速、小型飞行器管制措施冲突。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无审批数量限制。

八、申办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版

份数

特定要求

1

升放气球资质证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2

升放气球活动申报表

原件

纸质、电子

1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办理。

地址:昭通市昭阳区太平街道办事处锁营路283号“市民之家”服务大厅二楼13号二类综合窗口(北部新区市公安局斜对面、市档案局正对面)。

(二)网上办理:进入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http://qxxzsp.cma.cn/)或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申请并办理。

十、办理流程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活动审批包括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核

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6号令)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2)升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

3)在升放气球的球体及其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

4)升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5)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6)升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

7)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8)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决定

出具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现场勘察时间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许可决定送达。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构:

1.云南省气象局。地点:昆明市西山区西昌路77号,联系电话:0871- 64189153,邮政编码:650034

2.昭通市人民政府。地点:昭通市昭阳区迎丰路61号市司法局,联系电话:0870-2166520,邮政编码:657000

行政诉讼机构:

昭阳区人民法院。地点:昭阳区团结路西延长线,邮政编码:657000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通市“市民之家”二楼13号二类综合窗口

(二)电话咨询


(三)网上咨询

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十六、监督投诉方式

(一)现场监督投诉

昭通市“市民之家”一楼大厅。

(二)电话监督投诉

    1.窗口: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窗口。

2.昭通市“市民之家”总投诉电话:0870--2241346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昭通市昭阳区锁营283二楼13号二类综合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早上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昭通市“市民之家”大楼大厅电子显示屏、“市民之家”服务大厅二楼13号二类综合窗口

2.电话查询

0870-2150569

3.网上查询

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昭通市“市民之家”大楼大厅电子显示屏、“市民之家”服务大厅二楼13号二类综合窗口

2.电话查询

0870-2150569

3.网上查询

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表一,升放气球活动申报表


放气球活动申报表


申报单位(签章):                       

申报时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


资质证编号


本次活动的内容


现场负责人


手机号码


作业地点


作业人员数


作业半径

(公里)


施放时间

起始时间:        终止时间:

用球单位(或个人)

用球单位

(或个人)


联系人姓名


手机号码